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公布年度第5号公告,要求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税反倾销税。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之为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增大,多达了终裁确认的反倾销税税率,拒绝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限于的反倾销措施展开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暂行规则》涉及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长时间价值、之后按照原本的措施水平实行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展开了审查。商务部拒绝国内产业申请人补足递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递交了涉及材料。
2016年11月1日,商务部就接到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申请人事宜通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向其交予了期中审核申请书的公开发表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简要。有关利害关系方递交了针对本次期中审核立案的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指出,申请书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暂行规则》的法定条件。
商务部要求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限于的反倾销措施展开低价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审核。现将有关审核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低价及倾销幅度期中审核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
明确叙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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